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2號
ULDV,111,建,12,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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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036,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7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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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