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李妮
洪羽臻
傅柏維
蔡瑞櫻
黃家茵
陳葆菁
陳俊斌
游國村
被 告 張永靖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張景文
阮以絜
王廷維
王宏喬
王莉雯
黃文彥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
洪善媛 住○○市○○區○○○街00號0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對劉士禾請求損
害賠償部分,因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無罪在案
,另以判決駁回;又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8、209號案件中,
原告對被告黃文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不另移送
民事庭,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