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宗庭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父母住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
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宗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