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李晉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傑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