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40號
MLDV,112,補,940,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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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陳紹玄
被 告 卓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58號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原告就本件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應以
其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票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二、被告卓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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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