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陳泓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書瑋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甘書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