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秀美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