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20號
MLDV,112,補,820,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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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龍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1,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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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