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37號
MLDV,112,補,1037,202306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杜銘
列原告與范氏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9萬6,800元,其中本金20萬元,其餘利
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被告范氏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欠款共計29萬6,80
0元(為借款本金20萬元、積欠利息7萬6,800元),則究係
請求29萬6,800元抑或27萬6,800元(本金20萬+利息7萬6,80
0元=27萬6,800元)?如聲明有誤應具狀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