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346號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顏騰煌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被 告 蘇宇謙
蔣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蘇宇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21元,及自民國111 年1 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3.3627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 ;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 ,並按年息百分之3.668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蘇宇謙之 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蔣慧珍給付之。
二、被告蘇宇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936元,及自民國111 年1 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3.3627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 ;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 ,並按年息百分之3.668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蘇宇謙之 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蔣慧珍給付之。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蘇宇謙負擔,如對被告蘇宇謙之財產執行無 效果時,由被告蔣慧珍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蘇宇謙於民國108年5月29日邀同被告蔣慧珍為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均分36萬元及4萬 元共2筆撥款,貸放期間為108年5月29日至113年5月29日 止,利息按年息1.29%;另於109年9月23日邀同被告蔣慧 珍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萬元,並均分34萬元及6萬元共2 筆撥款,貸放期間為109年09月23日至114年 09月23日止 ,利息按年息1.04%機動計付。以上貸款,逾期清償時,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加一成計息,並按同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利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並按同 標準計算違約金。詎上開款項,被告分別自111年11月23 日、同年月29日起即藉故不為繳息,合計積欠如109,819 元及12,202元(以上合計122,021元)、193,744元及34,1 92元(以上合計227,936元),依兩造借款約定,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保證等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三、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身分證影本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特約條款、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催理紀錄表、催告書、 收件回執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 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739條規 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亦即所謂保證,係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他方(債權人)之債務人(主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而言。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蘇宇謙有借貸款未依約清償且積欠利 息之事實,既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被告蘇宇謙自應負 清償借款及利息之責。而被告蔣慧珍既係本件借款之一般 保證人,依法即應負一般保證人之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及一般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