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4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施志勳
被 告 劉欣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2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1,181元,及其中1萬9,4 42元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