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原小字,112年度,16號
MLDV,112,苗原小,16,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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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陳政宏

被 告 何俊逸


上列原告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
民國112年2月9日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39及自民國111 年10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利息請求逾年息百分之5部分駁回。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何俊逸(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子成」)、陳家基 (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俊亨」,另定期日審理)加入莊志誠(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太陽」、「K」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圑(下稱本案詐欺集圑) ,何俊逸擔任收水乎工作,陳家基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原告受騙後於110年8月13日21時23分、25分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49,963元、49,976元至戶名為林吟美於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合計匯款99,939元,被告就原告被詐騙之行為,經本院於112年2月9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判決書所載證據為憑,堪信為真實。本件原告未到庭,經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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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