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64號
MLDV,112,司促,3864,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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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邱健源尚鼎企業社



黃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2,696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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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