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25號
MLDV,112,司促,3625,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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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黃品嘉

黃吉宏

鄭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53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品嘉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
吉宏、鄭雅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
中編號7-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14,192元整,依就
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於112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75,53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
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黃吉宏鄭雅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
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
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6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539元 黃吉宏、黃品嘉、鄭雅芳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75539元 黃吉宏、黃品嘉、鄭雅芳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11日止 年息1.650% 001 新臺幣75539元 黃吉宏、黃品嘉、鄭雅芳 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539元 黃吉宏、黃品嘉、鄭雅芳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0.1525% 001 新臺幣75539元 黃吉宏、黃品嘉、鄭雅芳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11日止 年息0.1650% 001 新臺幣75539元 黃吉宏、黃品嘉、鄭雅芳 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 至民國112年09月01日止 年息0.2650% 001 新臺幣75539元 黃吉宏、黃品嘉、鄭雅芳 自民國112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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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