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債 務 人 何黃淑珍即何衡城之繼承人
何志德即何衡城之繼承人
何文麗即何衡城之繼承人
何文綺即何衡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何衡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17,58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4,53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