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徐智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請求之聲明即表明應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
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
雖具狀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惟其請求之聲明並未具體、明
確且特定。
二、聲請人如係請求損害賠償,應提出聲請人之報稅資料及各項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