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劉育慧即彭劉秀桃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