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秩字,112年度,17號
MLDM,112,苗秩,17,202306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苗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被移送陳宣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6月27日南警偵字第11200367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宣吟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陳宣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15日止。 ㈡地點:苗栗縣○○鎮○○路000號。
㈢行為:以帳號「waynewu504」在蝦皮購物網站公然陳列經主 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㈡蝦皮購物網站商品網頁列印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5月25日蝦 皮電商字第0230526020S號函暨用戶申設資料。三、經查:
 ㈠被移送人固辯稱於112年3月間上架後3至4日即下架云云(見 本院卷第9頁)。惟依卷附蝦皮購物網站商品網頁列印資料 (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被移送人於112年5月15日在蝦皮 購物網站「小熊智慧生活館」賣場仍刊登而公然陳列「德國 品質機械甩棍」甚明。
 ㈡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 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 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另依行 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A號函釋,警察機關 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中警棍種類之規格含「鋼(鐵)質伸縮 警棍」。觀諸上開網頁列印資料內商品照片,被移送人刊登 而公然陳列者顯為金屬材質伸縮警棍,屬經主管機關公告查 禁之器械無訛。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 行為。
四、審酌被移送人未經許可,公然陳列經公告查禁之警棍,對公 眾安全及社會安寧有危害之虞,兼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行為後之態度,暨智識程 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爰裁 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