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倉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乙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倉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倉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 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 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8部分 ,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 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陳倉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 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 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 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 (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 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14日 110年9月10日 110年10月21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21日 111年3月6日 111年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091號、第6093號、第8026號、第8027號(聲請書誤載為第9027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4號、第869號、第870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66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404號 111年度易字第23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72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8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404號 111年度易字第23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72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8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8月15日 111年9月5日 111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464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355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617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667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5日 110年9月14日 111年5月14日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20日 111年1月1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0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0490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103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01號、第1702號、第1903號、第28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993號 111年度簡字第824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12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6日 111年10月4日 111年10月31日 112年2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993號 111年度簡字第824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120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5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290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787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556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