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9號
MLDM,112,簡上附民,19,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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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敬尚
程效良

送達代收人:黃允美(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郭采螢
被 告 吳宗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
理期間具狀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民國112年6
月28日收受之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
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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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