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被 告 陳孟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9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林淑媛應連帶負損
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林淑媛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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