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廖堯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 ( 新 臺 幣 )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廖堯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陳錫地 111年11月30日 104,91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