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4號
HLDV,112,補,124,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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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徐唐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之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花
蓮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98建號建物(門牌號
碼:花蓮縣○○鎮○○路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
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100元【計
算式:土地部分(166平方公尺*11,800元/平方公尺)+建物部分
(1,735,300元)=3,694,1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215,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909,100元(計算式:3,694,100元+215,000元=3,909,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
應補繳37,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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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