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3號
HLDV,112,聲,13,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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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孫逸文

代 理 人 謝秀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本院已於112年5月16日函請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
,仍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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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