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27號
HLDV,112,司促,3127,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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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綵珍、歐思杰陳世君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均未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歐 綵珍於聲請前即住「桃園市桃園區」、債務人歐思杰於聲請 前即住「桃園市桃園區」、債務人陳世君於聲請前即住「桃 園市龜山區」,有全戶戶籍資料三份於卷內可參,均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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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