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江國超
債 務 人 楊少榮即楊春妹之繼承人
楊述楣即楊春妹之繼承人
楊素花即楊春妹之繼承人
楊少華即楊春妹之繼承人
楊義梅即楊春妹之繼承人
楊希禹即楊春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春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