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2號
HLDV,112,司,2,2023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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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彥均

相 對 人 崩岩館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 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 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 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 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 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 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 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崩岩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 檢具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函、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清算人造具之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於同年5月25日 完成送達。惟聲請人迄今未為補正,雖其聲請狀內已有同意 就任之相關事項內容,其所附股東同意書亦有同意解散及選 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意思表示,所欠缺之公司章程、股東名 冊及解散登記證明等資料,亦由本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 查取得,但仍有資產負債表迄今未據聲請人補正,難認聲請 人有積極處理清算之實際行動,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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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崩岩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