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辰徽
具 保 人 劉雅慧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
執聲沒字第6號、112年度執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雅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雅慧因被告吳辰徽傷害案件, 經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 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本案判決確定後,被告未到案執 行,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 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予以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簡 上字第23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惟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 行,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 案接受執行,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送達證書、點名單、拘 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 在監在押記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 匿,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