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1年度,2號
HLDM,111,原重附民,2,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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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俊熙
王芸曦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古艾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范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經原告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范仁明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王俊熙、王芸曦、古艾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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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