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陳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云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