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李銘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傳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