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邱清和
被 告 邱玉蘭(殁)
遺產管理人 賴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
3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