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30號
TTDV,112,家救,30,2023061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阮氏玄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曾鼎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112年度家調字第83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 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阮氏玄㛇主張其與相對人曾鼎元間就請求離婚及 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 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 等情,有該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家事起訴狀附卷可稽, 且其主張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