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74號
TTDV,112,司促,2674,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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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戴石慶

余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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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