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50號
TTDV,112,司促,2650,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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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婉貞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2年0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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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