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26號
TTDV,112,司促,2626,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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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竣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違約金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竣維於民國106年9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年2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121
,47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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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