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10號
TTDV,112,司促,2610,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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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智賢
債 務 人 賴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暨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參
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754元 111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112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最高以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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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