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67號
TTDV,112,司促,2567,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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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陽宜蓁陽秋筑即王秋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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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