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57號
TTDV,112,司促,2557,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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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古亭沂即古育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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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