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28號
TTDV,112,司促,2528,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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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債 務 人 林中義


胡秋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中義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9日邀同債務人
胡秋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仟陸拾萬元整
,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每壹個
月壹期,分24期按月繳息本金到期清償,利息按郵匯局壹
年定儲利率(目前利率為0.81%)加碼年息1.79%機動計付
(目前計為年利率2.6%)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
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林中義應於每月1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2年2
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
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胡秋琴既就
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600,000元 112年2月19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3.225% 112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 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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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