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4,786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5
,50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5,503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9,175元、違約金雜費計108元、分期手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503元 112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6.66%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