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68號
TTDV,112,司促,2368,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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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劉順法

雷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參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一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三四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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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