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16號
TTDV,112,司促,2316,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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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清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清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函詢內 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服務站,債務人自民國111 年10月15日出境,迄今未有入境紀錄,並有入出境資料查詢 列表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規定,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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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