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鄭存鈞(原名鄭存孝)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王安成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