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8號
TTDV,111,消債清,18,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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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育德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育德自民國112年6月30日下午3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 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 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 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 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參照)。準此,債務人若 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以 清理債務。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報現有債務總額約新臺幣(下同) 246,403元,聲請更生前2年均無收入。聲請人因多次中風, 行動不便,無法工作,僅能領取社會補助維生,惟所得款項 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難於短時間內清償債務。聲請人曾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 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 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第80條,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聲請人因不能清償債務,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等情,有聲請人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調解程序筆 錄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6頁、19至23、57至58頁) ,是聲請人業經前置調解程序而未能與債權人達成立調解, 而為本件清算之聲請,合於上揭規定,先予述明。 ㈡聲請人於111年10月26日聲請調解時,自陳債務總金額為246, 403元。經函債權人陳報對本件聲請人之債權,所陳報債權 現況如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409,357元, 另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未陳報,以聲請人陳報之金額162, 727元計算(見本院卷第15、81至87頁),上揭金額共計572 ,084元,與聲請人先前陳報之金額有異,爰以債權人陳報債 權總金額為準。
㈢聲請人於109、110年度均無薪資所得,目前每月領有低收家 庭補助款及低收身障補助款共15,194元、慈濟機構助款2,00 0元,名下除有宜蘭縣○○鎮○○段000地號、443之1地號土地應 有部分各1/4(以下合稱系爭土地)、郵局存款67元外,無 其他財產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所得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東縣臺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衛生 福利部臺東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郵局存摺影本 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31至32、35至42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聲請人112年度個人福利資源歸戶資料 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 入情形,認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7,194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 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㈣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17,076元,並未 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7,076元,應予准許。 
㈤本院衡酌聲請人之經濟資力、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其 主張於負擔上開必要支出費用額度內,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 ,尚屬合理。爰認定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費用17,076元 ,而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17,194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 ,每月僅餘118元,如以該餘額按月攤還債務,約需404年( 計算式:572,084÷118÷12=40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始能清 償完畢。又聲請人固陳報其名下有系爭土地,惟本院審酌系 爭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見本院卷第131至134頁), 且聲請人均僅有1/4應有部分,事實上難以變價。堪認聲請 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 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債 務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依其



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 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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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