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曹育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 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 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起羈押3月在案。惟聲請人因另案施用 毒品案件應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同意臺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借提執行上開觀察、勒戒,觀察、勒戒起算日期為112 年6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本院並已裁定於112年6月27日起撤銷羈押,有本案 撤銷羈押之裁定1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自同日起,已非本 案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