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5號
TTDM,112,易,75,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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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佾德
被 告 楊子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1年8月10日17時53分許, 在臺東縣○○鄉○○村鎮○0號「亞灣溫泉飯店」大廳,因設施使 用、費用繳納等問題,與工作人員即告訴人BR000-H111039 (個人基本資料詳卷)生有口角,竟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 BR000-H111039不及抗拒,抬起己身左手臂予以頂觸胸部約2 秒得逞。因認被告甲○○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 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BR000-H111039告訴被告甲○○違反性騷擾 防治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 ,亦同此認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BR000-H111039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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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