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惠萍
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惠萍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 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 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