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宏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 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