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83號
原 告 馮銀安
承受訴訟人 馮彥穎
馮富美
馮惠美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馮富美、馮惠美應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 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馮銀安已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日期下以「00.00. 00」格式)死亡,而馮彥穎、馮富美、馮惠美為原告馮銀安 之繼承人等節,此有馮銀安之戶役政親等關聯(一親等)資料 、馮銀安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馮彥穎、馮富美、馮惠美之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前揭繼承人馮彥穎(已於112.01.30以 書狀聲明承受訴訟)、馮富美、馮惠美應為原告馮銀安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